名录简介

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,对保护对象予以确认,以便集中有限资源,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,具有历史、文学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重点保护,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。

联合国教科文组织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》要求“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”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。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,是我国履行《公约》缔约国义务的必要举措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明确规定: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、记录、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,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,具有历史、文学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、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;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,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,具有重大历史、文学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。

公布批次

国务院先后于 2006 年、2008 年、2011 年、2014 年和 2021 年公布了五批国家级项目名录(前三批名录名称为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”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实施后,第四批起改称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”),共计 1557 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,按照申报地区或单位进行逐一统计,共计 3610 个子项

从第二批国家级项目名录开始,设立了扩展项目名录。扩展项目与此前已列入名录的同名项目共用一个项目编号,但项目特征、传承状况存在差异,保护单位也不同。

十大门类与子项数量

国家级名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十大门类(2008 年部分门类名称有所调整并沿用至今)。下表为按申报地区或单位统计的子项数量,数据截至 2025 年 3 月。

序号 门类 子项数量
民间文学251
传统音乐431
传统舞蹈356
传统戏剧473
曲艺213
传统体育、游艺与杂技166
传统美术417
传统技艺629
传统医药182
民俗492
合计 3610

说明:数据来自国务院及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开信息,台湾省暂无数据。

查看完整名录

完整名录、申报指南及按地区与批次查询,请访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·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:

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