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立名录、确认保护对象,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非遗项目进行重点保护
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,对保护对象予以确认,以便集中有限资源,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,具有历史、文学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重点保护,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。
联合国教科文组织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》要求“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”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。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,是我国履行《公约》缔约国义务的必要举措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明确规定: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、记录、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,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,具有历史、文学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、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;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,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,具有重大历史、文学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。
国务院先后于 2006 年、2008 年、2011 年、2014 年和 2021 年公布了五批国家级项目名录(前三批名录名称为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”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实施后,第四批起改称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”),共计 1557 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,按照申报地区或单位进行逐一统计,共计 3610 个子项。
从第二批国家级项目名录开始,设立了扩展项目名录。扩展项目与此前已列入名录的同名项目共用一个项目编号,但项目特征、传承状况存在差异,保护单位也不同。
国家级名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十大门类(2008 年部分门类名称有所调整并沿用至今)。下表为按申报地区或单位统计的子项数量,数据截至 2025 年 3 月。
| 序号 | 门类 | 子项数量 |
|---|---|---|
| Ⅰ | 民间文学 | 251 |
| Ⅱ | 传统音乐 | 431 |
| Ⅲ | 传统舞蹈 | 356 |
| Ⅳ | 传统戏剧 | 473 |
| Ⅴ | 曲艺 | 213 |
| Ⅵ | 传统体育、游艺与杂技 | 166 |
| Ⅶ | 传统美术 | 417 |
| Ⅷ | 传统技艺 | 629 |
| Ⅸ | 传统医药 | 182 |
| Ⅹ | 民俗 | 492 |
| 合计 | 3610 | |
说明:数据来自国务院及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开信息,台湾省暂无数据。